4.8 辨认室


4.8.1 辨认室应设置在办案区域,且应分别设置辨认人和被羁押人专用通道,其中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.80m。
4.8.2 辨认室开间不宜小于4.80m,应采用实心墙体及单向观察窗分隔成辨认区和被辨认区,观察窗高度不小于1.20m,距地0.80m,观察窗采用单向可视钢化夹层或防爆玻璃,并在辨认人一侧加装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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